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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15. 建立林地调整风险补偿机制。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因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等原因,导致抵押林权价值降低的,政府和相关权益人应给予抵押人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并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16. 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方式。拓宽林权抵押物范围,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允许最高额抵贷,采取“一次核定、循环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增加贷款资金的操作灵活性和使用便利性。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

  17. 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增强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18.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领导机构,把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作为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巩固主体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级建立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林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林业金融服务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省林业厅共同确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重点推进县名单,引导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全面开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组织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季度统计报表,牵头相关部门对各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为推进配套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19. 大力培育林农专业合作组织。把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与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引导林农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成立各种类型的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合作组织+银行+保险、合作组织+基地+银行、信贷+保险等产业化经营模式,总结推广,以点带面,发挥林权抵押贷款的引领带动效应,撬动各方资金、技术向山区、林业流动聚集,推进向股份制经营方向发展。到2015年全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5000个,省级财政加大对林农专业合作示范社的支持,各地结合实际,逐年加大对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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