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目标任务。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至少成立一支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林权服务体系得到健全完善。力争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年均新增50亿元,到2015年末贷款余额力争突破300亿元,覆盖所有的县(市、区),其中重点推进县贷款余额力争突破100亿元。
二、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4. 加快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采用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软件、统一网络平台,规范全省林权及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在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5. 规范林权抵押登记。制定全省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全省联网的林权抵押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接口,方便查询认证。各级林权登记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 积极推进林权交易市场建设。省、州(市)、县(市、区)要建立集林业信息发布、林权交易、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电子化交易服务系统,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7. 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国有林权评估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调查规划队伍进行评估。集体林权评估以惠农便农为前提,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灵活的评估方式,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按照《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价格,建立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议评估的机制,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免收评估费用。简化续贷续押项目评估,在抵押物实物形态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对原评估价值进行调整,可沿用历史资料。
8. 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已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管。林权抵押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和流转手续。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采伐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建立乡镇林业站信贷联络员制度,协助银行做好贷后抵押物的跟踪和监管,配合做好森林防火、防止盗伐滥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配合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贷得出,见实效,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