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政发[2011]7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
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16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129个县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三、运行机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各类交易主体统一进场交易;凡与交易有关的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照规定发布;各专家评委,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统一进场抽取确定。
(二)管办分离。实行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事机构分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制度及做好规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市场交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三)规则主导。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环节(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定标、签约等)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