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18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地方病防治评估工作,2010年自治区卫生厅等3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33号)。在各盟市去年对辖区旗县(市区)重点地方病目标考核评估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今年3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考核评估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考核、评估全区各地《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指导今后工作。
二、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
1.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履行职责,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2.防治管理。制订并落实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有工作计划、总结、有督导、检查方案和报告。文件、资料齐全,立卷、归档规范。
(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卫生部门按照《规划》目标要求,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开展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
财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水利部门将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林业部门对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大骨节病区进行重点扶持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情况。
工商、质检、盐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保证合格碘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