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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十三)明确管理责权。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要健全学习、值班、信息交流、年度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服务职能、窗口职责、监督机制。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由有关单位选派素质高、业务熟、协调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劳动人事关系不变,接受所在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机关派驻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人员共同组成,接受乡镇(街道)以及为民服务中心的领导和指导。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跨行业、跨部门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要求,加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精简工作,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下移。逐步推行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整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审批服务项目进驻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和所有审批手续进中心。推行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提高服务窗口办事效能。
  (十五)推进信息化建设。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要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完善行政审批软件系统,统一规范技术标准,建立省、州(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并与部门专网兼容对接的政务信息电子交流平台,推动不同层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所有网上审批和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控。统一各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网站风格、栏目等,形成便于监管、方便查询、互联互通的网站群。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
  (十六)严格行政监察。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要健全“四位一体”监督格局。一是各级监察机关派出人员进驻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对中心进驻部门审批进程和行政效能开展监察,受理群众投诉和监督政务服务工作。二是各派出单位加强对窗口的业务监督。三是各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对窗口首问首办、限时办结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四是以办事群众、特邀监察员(软环境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督查和评价等形式,有效开展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要100%受理,受理的问题100%查清,查实的问题100%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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