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统一标识标牌。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必须悬挂统一规范后的名称牌匾,大厅内设置“为人民服务”标志和本行政区域服务体系版图,在醒目位置设咨询台(导办台)、服务指南、信息公开栏、投诉窗口、意见箱、咨询和举报电话,在服务窗口设置统一规范的窗口吊牌或电子牌、工作牌、进入事项公示牌等明显标识标牌,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文明用语、规范服务。
四、工作规范
(十)管理规范
1.首问负责制。设置首问责任岗,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监督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2.一次告知制。一次告知申办人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
3.并联审批制。对需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的事项,采取由第一受理部门和环节牵头并全程跟踪代办、其它部门和环节同步或依次审查并限时办结等方式,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
4.限时办结制。按照行政审批流程统一确定标准办理时限,办理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5.统一收费制。在政务(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由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各窗口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6.责任追究制。对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出承诺时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投诉举报制。统一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统一确定投诉范围,由行政监察窗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服务规范
1.服务事项。按照政务服务职能,提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政务查询、信息公开和行政投诉等服务事项。
2.服务程序。按照咨询导办、告知受理、承诺办理、办结反馈等程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服务方式。针对服务事项类别,全面实行窗口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特事特办和代办服务、查询服务、网上服务等服务方式,积极为申办人提供方便。
4.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为各级政务(为民)服务务机构服务时间。周六、周日和非工作时间对应急事项实行预约办理服务。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并公布服务时间。
五、推进措施
(十二)实施联动服务。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在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由初始受理的中心横向协调窗口、纵向协调上下级中心,实行横向协调与纵向协作并举的服务工作机制。在联动工作中,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提供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证照办理、委托受理、全程代办等服务;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和村民小组代办员提供上级授权范围内的服务,并负责指导或全程代办需要到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要依托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代办的方式推进服务延伸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