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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四)管建并举。省直部门要巩固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实行-个窗口对外服务的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已建成的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未建政务服务中心的州(市)、县(市、区),务必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启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设,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积极推进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建设和村组代办员制度,逐步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五)巩固提升。按照巩固完善、拓展创新、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试点,促进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化、运行科学化、管理标准化,不断提高全省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基本要求
  (六)统一功能定位
  1.行政审批功能。将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设置办事窗口并充分授权,做到“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确保职能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
  2.政务服务功能。凡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为民)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积极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
  3.政务公开功能。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区和资料索取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的政务信息查询、公示、通报等工作,丰富政务公开内容。
  4.行政投诉功能。受理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使政务服务机构成为反映、收集和处理群众诉求的平台。
  (七)统一机构设置。各级政府应设置政务 (为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心管理机构可在上级批准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纳入本级政府政务(为民)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八)统一规范名称。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机构统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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