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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225号)


各盟市卫生局、民政局,各儿童先心病救治医院: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于2010年组织开展了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为掌握2010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结算救治医院垫付的医药费用,确保2011年农村牧区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盟市认真核实自《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后,2010年辖区内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例数,并填报《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统计表(盟市部分)》(附件1)。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清算自《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后,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办理出院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例数,按照《实施方案》核算医疗费用,并填报《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统计表(定点救治医院部分)》(附件2)。

  三、对于目前尚未结算的治疗费用,各救治医院分别核算应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承担的费用,于3月20日前将费用明细和需要提交的资料分别提交新农合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应承担费用划拨救治医院。民政部门承担部分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结算,从专项资金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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