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主动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财政预算,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保障机制。对困难群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患儿的治疗应当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负责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在全区设立1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2-3所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做好前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