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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1〕4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规范我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降低我区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预防措施之一。为规范我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自治区卫生厅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对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厅备案批准。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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