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洱茶茶园的登记,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普洱茶质量安全,促进普洱茶产业发展,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 (以下简称茶园)实行登记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茶园所有者可以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未经登记的普洱茶茶园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茶园登记证明由省茶叶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茶树品种名称;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情况说明;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种类和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