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创新建设模式。建立特色小镇发展项目库,有效整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农村社会事业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集中投放,形成整体规模效应。省级涉及农村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排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确保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向特色小镇适当倾斜。重点加快特色小镇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争取纳入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予以实施。特色小镇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支持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六)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引导农村人口向特色小镇聚集。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允许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镇后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权,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3年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及参军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建立进镇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进镇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探索建立进镇农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进镇农户,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鼓励进镇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特色小镇购房居住。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办学及医疗条件,引导农村人口向特色小镇聚集。
(七)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扩大特色小镇管理权限,赋予特色小镇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适当放宽特色小镇工商、公安等部门权限。创新城镇建设管理方式,特色小镇应配备1名建设助理员,其编制纳入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积极推行市政维护、环卫清洁、绿化养护等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或修改,应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重要项目建设、宅基地分配与建房以及农村集体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农用地转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的事项,必须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
(八)注重引导和服务,促进农民向居民转变。加强对农民就业和创业培训,抓好农民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农村新增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使其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鼓励农民进镇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进镇创业农民,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在特色小镇率先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鼓励农户通过土地入股、合同就业等方式进镇发展。建立健全就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特色小镇转移。推动进镇农民转变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教育体系,增强进镇农民讲卫生、爱环境、护设施和关心公共事务的意识,引导进镇农民树立现代文明生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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