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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

  五、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扶持机制。省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局等部门参加的特色小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办公室,统筹推进和指导协调全省特色小镇建设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将特色小镇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根据特色小镇的类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相应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强化对特色小镇产业培育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建立特色小镇建设评价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突出规划龙头作用,科学引导小城镇建设。加快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和特色规划的编制工作,找准城镇特点,明确功能定位、发展思路和建设模式,确保与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实用性。省级重点特色小镇总体规划和特色规划,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强化对规划实施监督,确保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对没有编制规划的小镇,不予审批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新机制,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将特色小镇列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根据特色小镇资金、项目落实情况,从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指标中安排建设用地,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加大特色小镇建成区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力度,通过居民点迁并、空心村改造、闲置废弃土地整理等措施,解决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问题。科学规划镇区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鼓励用地节约、集约的住宅小区建设。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同时,省财政自2011年起,分3年安排4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 150个特色小镇(不含60个旅游小镇)规划编制工作,旅游小镇原有专项资金规模和用途继续保持不变。对在特色小镇范围内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场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镇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积极探索公共设施市场化建设管理模式,通过存量资源置换、公共设施经营权出让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在滇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城镇的贷款规模,引导信贷资本投向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开发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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