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9.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抓紧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深入研究和适时制定行政调解办法,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权责和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及时进行调解。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30.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以州(市)、县(市、区)两级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了解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困难。继续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积案,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加强协调督办,推动问题彻底解决。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防止因为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切实把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把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做到位。要依法按照程序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依法处理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各地在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各级信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查询办理情况和社会监督;完善各级联席会议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情况掌握和形势分析,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31.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2.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下移的有效措施,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展行政复议受理点试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权利救济渠道,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完善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信访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对信访部门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的,要告知当事人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33.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要在条件成熟的州(市)启动1个至2个行政复议委员会单位试点。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审理;被申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审理活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严格遵循自愿依法、调解优先和及时裁决的原则,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