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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的实施意见

  1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完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强社会诚信。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的社会建设,研究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管理体系建设。
  (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3.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要继续贯彻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加大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应当听证未经听证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4.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重点针对社会稳定及环境影响等热点问题方面的风险作出客观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5.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16.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及房屋征收补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督察作用,鼓励、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跨行业、跨部门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对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人员,各级政府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要给予宣传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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