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对制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所规定的内容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反市场规则,是否存在地方封锁、部门利益保护,是否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分别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备案,该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9.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重点加强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涉及地区或者部门利益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备案审查机构要在每年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已登记并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0.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章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规章-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要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可以标明有效期限,标明有效期限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每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时,也要及时公布继续有效的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每年组织检查1次本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工作,要把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经有权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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