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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1)

  因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提前两天告知热用户。因突发性事件停止供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通过电话、当面或书面形式申请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在八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在门窗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点五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测温时间为上午七时至十时,下午三时至九时。热用户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室内测温应有记录。测温记录应由测温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二十七条 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维修,使之达标;因特殊原因维修后仍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签发手续,并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还自热用户申请测温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时止低温期间的热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在向热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标,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未在八小时内入户测温或不在测温记录结果上签字,以及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可申请复测,也可委托社会计量中介机构测温。经社会计量中介机构测温不达标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致使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按下列规定退还热费:
  (一)经供热单位测温的,热用户室内温度每低一度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十,低于十二度的,按日退还全部热费;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计量中介机构测温的,按前项规定加倍退还。
  第三十条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热用户门窗敞开不能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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