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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修编)本行政区域内“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2011年底前完成规划送审稿并按程序及时报批。灌南、灌云县要针对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编制专项防治规划。各县(区)要认真编制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批准实施。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列出的隐患点、危险点要进行重点监控,层层落实防灾责任,落实防治措施,确保防范到位。

  (三)积极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案》(苏气发〔2009〕117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启动我市主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四)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对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把监测、巡查、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两卡”发放到位,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撤离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重点地区应组织应急避险撤离演练,提高群众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查漏补缺工作。2011年10月底前,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区)要全部达到“十有县”建设标准。

  (五)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和汛期防灾工作检查。汛期前,各地要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市将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点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相互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及防治等情况,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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