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草案的审查报告。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政府常务会议通知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报送市或县(市、区)长签署发布政府令或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施行。
  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内容。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负责人署名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与施行应有时间间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确定施行日期。
  第三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印发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当地报社及主流媒体应于规范性文件实行前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凡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为两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对有效期满实施机关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提前六个月进行评估,出具重新修订或公布意见。
  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按新制定文件程序报送审查。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每两年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列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目录清单,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每两年的清理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汇总向社会公布。对明显存有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随时清理及时公布废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