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2011修订)

  (五)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的笔录,评估报告等;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参考资料)等。
  第二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情况特殊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本级政府,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签署意见后,转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就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等书面审查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未列入年度计划且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
  (三)对送审稿内容争议较大且争议理由充分的;
  (四)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设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起草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对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送审稿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并拟定公布形式,撰写审查报告,经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