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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2011)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2011]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的决定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依据增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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