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的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长势、产量、采摘时间等生产情况,及时发布蔬菜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通,调动菜农生产积极性,丰富市场供应。对可能引起市场蔬菜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区内食糖批发交易中心糖网交易价格监管的力度,严厉打击操纵电子合约价格等违法行为。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加强蔬菜生产成本调查和信息引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成本调查的职能作用,按照全区蔬菜成本调查工作的要求,落实具有代表性的蔬菜生产调查点、户,认真研究测算基本蔬菜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蔬菜生产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要加强与调查点、户的联系,及时了解蔬菜生产情况,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促进蔬菜生产和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供有效信息。
七、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确定的扶持生产、保障供应,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建立蔬菜风险基金和政府补贴机制,切实增强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一定数量蔬菜储备规模,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