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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桂价综〔2011〕8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精神,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
  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对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对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方,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确保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快恢复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桂政发〔2010〕58号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设施租赁费,要制定当地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在政府提供补贴或税费减免优惠的前提下,推动各类投资主体降低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对没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进一步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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