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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

  (四)专家参与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的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论证、评估、验收工作职责;
  (二)独立提出论证、评估、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提出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三)定期参加清洁生产业务培训或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清洁生产业务培训工作;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参与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不得接受相关企业以及与其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评估和验收的接触;
  (六)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专家的名义私自组织任何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条 受托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的专家,已参与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或存在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主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回避,并不得参与对该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论证、评估、验收工作,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参与的专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文取缔其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和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有权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2010年8月1日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中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 历 学  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及特长 
从事专业及年限 
电 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专业水平的主要成果: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资格审查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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