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肉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机关。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厉打击“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实,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强化督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有关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瘦肉精”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添加“瘦肉精”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