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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保护公园环境、爱护公物、文明游园,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二)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五)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携带宠物犬等各种哺乳类动物。
  第十八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公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公园内各类游乐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游乐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一条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循游乐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或改变公园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的,或者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的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四) 在公园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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