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3号)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具体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公园及街道游园等专类城市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质监、公安、消防、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六条 公园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公园的绿化、小品、雕塑、设施等景观规划,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景观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公园的规划要求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