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业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持续经营年满3年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
(四)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无欠账,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是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法成立并运行2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成员在50户以上,贫困户比例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
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必须将项目细化到实施行政村并组织农户形成生产联合体,明确联合体负责人,同时有相应的龙头企业作支撑。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负全责。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监督,确保农民受益最大化。县、乡政府要组织农业、科技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科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要求,创新“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扶贫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建立与贫困农户的合作关系,明确项目对贫困农户的具体带动机制和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测,每季度上报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经审计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50%。省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随机抽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农户受益、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档案管理等。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违规使用财政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要认真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项目县(市、区)两年内不安排实施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