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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注册登记、财务状况和管理制度等资格条件,并重点对项目受益贫困农户规模、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利益连接进行把关。对利益连接机制不健全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初审后联文上报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本州(市)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州 (市)扶贫、财政部门联文上报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
  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的,必须报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重点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贫困乡、村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通过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贫困农户的扶持,提高贫困农户收入。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年度确定的产业项目补助标准执行。产业技术培训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购买设备、厂房建设、道路建设、征(租)地、支付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第十条 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管理使用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及时终止资金拨付或终止项目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应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县级扶贫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农民投资投劳为主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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