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经清理研究,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4号)。
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指南(一)>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4号)。
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7号)。
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422号)。
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7〕535号)。
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磷矿增值税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48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函〔2007〕404号)中“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函〔2009〕434号)第
一条、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