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继续深人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要求,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化依法监管、深化专项整治,推进科技进步、推进安全达标、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
通过努力,实现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389人以内。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54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1人以内;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7人以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冶金机械等8个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4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48人以内,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93人以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55人以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其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3人以内。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事故控制在90 起以内,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重大事故控制在3 起以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