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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11年5月6日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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