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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情况、安全投入及费用落实情况、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等在内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抓住施工安全源头控制。同时,强化现场监督,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安全。

  (四)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3号)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质〔2008〕19号)以及《关于我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实行认证检测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09]102号)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意识,抓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环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

  (五)强化逐套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要求,全面落实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逐套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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