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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其分包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因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认真实行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要求,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所有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签名式样均在现场公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95号)的要求,实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强化原材料、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证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严格控制水泥、钢材、砌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和对比抽检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以确保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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