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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严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鼓励业主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近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我厅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投标。坚决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4项制度。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严禁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杜绝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要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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