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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连政发〔2011〕66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新浦区建成区;

  (二)海州区建成区;

  (三)连云区建成区;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五)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必须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1年1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商务、环保、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通告的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0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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