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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社区居委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内物业企业、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参与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四)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物业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工商、文广新、价格、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居住小区内违法搭建、占用绿地、违章停车、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

  根据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区别对待、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物业管理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落实公建配套交接制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交接。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移交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物业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依据,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载体,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老旧住宅小区在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经业主大会通过规定程序认可,由社区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站),落实以保洁、保绿、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或者采取“楼幢管理”的模式,确保小区基础性服务落实到位。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开展物业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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