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连政发〔2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产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齐抓共管,构筑适合城市发展的物业管理框架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县(区)属地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住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或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协助综治、公安、工商、文广新、教育、卫生、环保、住房等相关部门开展小区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