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提高筹资标准。新农合筹资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54.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左右,18岁以下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19至59岁男性、19至54岁女性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60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女性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260元。(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普遍开展门诊统筹。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扩大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范围,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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