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二0一一年五月)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国办发[2011]8号)、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省委、省政府《青海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利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目标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2011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为146.3万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79.2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67.1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落实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