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绩效工资。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后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要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医院人员结构、岗位设置、单位绩效考核、业务收入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各部门所属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根据对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增核或减核绩效工资总量。对于认真贯彻国家医改政策,医疗服务质量优、运行效率高、社会评价好的医院,根据其经费保障情况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反之要相应减核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得在总量外单独发放,也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
实行无节假日门诊的公立医院,其医务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搞活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青海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工作量补贴、目标考核奖等项目,也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绩效工资总量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一般为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一般为30%-40%。为了进一步扩大医院的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医院可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需要,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各医院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本医院公开。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