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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制定的《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二○一一年五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完善人事和分配制度配套政策,实现我省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现就纳入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范围

  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岗位管理。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和《青海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488号),此次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依据服务职能、服务范围、现有工作人员数等情况,按照“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提出本单位确需设置的岗位总数,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报本级医改办审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核定的人员配备总额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核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应确保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岗位,其它非主体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不高于主体岗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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