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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药品采购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加强对合理编制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确保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基本药物进行的全品种电子监管;做好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工作,必要时将抽检药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断加强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质量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动态调整我省增补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加强对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密切跟踪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办法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采购平台、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多种手段,全面及时发布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公告和有关招标文件,向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发放公开招标邀请函,广泛吸引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参与我省集中招标采购,力争每一标的有多家企业投标,保质竞价。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和咨询工作,增强集中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监察(纠风)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参与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由监察、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基层医务人员等社会各界组成全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对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坚持阳光采购,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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