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参加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予严肃处理: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触犯法律的,应依法惩处。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
第四章 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九条 签订购销合同。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省药品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协议定期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提出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二十条 强化药物配送责任。订立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采购平台直接下达订单。中标企业应及时汇总配送计划,进行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使用量较少的村卫生室可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配发到村卫生室。省药品采购中心对配送进行全程监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采购、入库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
第二十一条 推行统一付款制度。严格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付款制度,所有购销合同中应明确付款程序、时间及违约责任。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基本药物货款由省药 品采购中心统一支付,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货款暂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基本药物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负总责,省卫生行政部门是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加强对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