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采购,供货主体都要对质量、供应一并负责。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一般医用耗材。
第十四条 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下达省药品采购中心实施。采购计划应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相衔接,并按临床必需和用药实际确定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时也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和一般医用耗材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和一般医用耗材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招标办法,即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一)经济技术标。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可参与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招投标。投标企业应按照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资料。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济技术标主要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百分制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客观分值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二)商务标。投标企业对投标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进行商务报价。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应包含配送费用。
通过上述办法采购的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不能满足某些特殊临床需求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建立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中标样品备案制度。省药品采购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物样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确保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