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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价格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对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价格以及新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前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的重要依据。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社会零售药店价,不高于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不高于前次招标采购价。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 (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 (包括配送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价后即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原则上用量大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可以集中打包向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
  --对独家生产的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医疗卫生机构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采购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药品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按规定将基本药物采购的有关情况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必须使用中标外的品种,医疗卫生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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