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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利用采购平台开展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根据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计划,实施集中招标采购;
  (三)与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并监督配送全过程;
  (四)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省药品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加强采购平台建设。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结算等相关服务。省药品采购中心应进一步拓展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州(地、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健全完善集中采购新机制。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不得二次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建立和规范采购机制,实现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 充分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应有相当比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第十条 合理划分采购区域。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人口、交通及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若干区域分别招标采购,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保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有效供应。
  第十一条 明确集中采购品规。根据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基本药物采购的每种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品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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