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1]1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0一一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或药品管理中心,下同)、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物包括基本药物 (含省增补品种,下同)和大宗非基本药物;所称一般医用耗材主要指在各级医疗机构中使用量较大、适用范围较广的医用耗材。
第四条 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经济技术和商务标书“双信封”招标制、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价格。通过有序竞争,进一步降低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中标价格。
第五条 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推进体制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采购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采购机构与采购平台
第六条 明确采购责任主体。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具体承担采购任务。省药品采购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并根据委托办理采购事项,设立专用账户,保障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给。省药品采购中心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