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质监部门要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
1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经贸部门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制订和出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巩固省、州(市、地)、县、乡四级责任体系,调整充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到机构、人员、任务三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地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出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2011年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加强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省食安委办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