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能力评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能力评估的通知
(新教职成办〔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厅局教育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推荐申报2010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学校的通知》(新教职成[2010]6号)精神,经对照自查,目前,有7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已完成了自评工作并被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工作部署,我厅将分别于6月和9月组织专家对7所申报学校开展正式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程序

  (一)评估专家组实地评估检查阶段:

  1、听取被评学校的自查自评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专家实地检查,通过查、看、问及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3、评估专家组合议后,对被评学校评估情况进行反馈。

  (二)评审论证阶段:评估专家组集中召开评审论证会,评审评议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审核定等阶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审核工作会议,对评估专家组的建议、意见进行审议,形成评估终审意见,报教育厅党组审议后正式公布。

  二、评估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评估工作安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安排在6月中旬,第二阶段安排在9月份(具体时间待定)。每所学校实地评估用时预计为两个工作日(日程安排见附件)。时间如有变动,以我厅通知为准。

  三、评估工作费用

  评估工作期间,评估专家组成员的有关食宿和交通等费用由自治区教育厅承担,被评估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请被评估学校及其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按规定标准联系安排好相关事宜。

  四、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严肃,随文不公布评估组专家名单;

  (二)被评学校的评估材料及佐证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

  (三)评估期间,有关学校或部门不为评估专家组成员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向评估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

  有关问题,请与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7606216。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